湖工工字【2024】00 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湖南省总工会和湖南省教育工会有关加强职工疗休养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疗休养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疗休养活动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则,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与遵守财经纪律结合起来,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好教职工疗休养组织工作。
第二条 疗休养活动组织应以疗休养为主,以坚持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为目的,坚持身心健康一体化理念,把心理健康检查、心理素质训练纳入疗休养内容,实现健康管理与疗休养相结合。
第二章 疗休养对象
第三条 疗休养活动主要面向校内在职教职工,面向劳模、先进工作者和一线教职工。按照“鼓励先进,激发正能量,传导看齐意识”的原则,凡在学校工作满1年的工会会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安排疗休养。
⒈ 在校工作满1年以上、获得校级以上先进荣誉称号的在职教职工。校级以上先进荣誉包括:省、市、厅以上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
⒉ 在校工作满1年以上,在党、政、工、团、学各系统获得校级先进的在职教职工。各类学会、协会、民间社团等授予的荣誉不在其列;
⒊ 近年来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⒋ 工龄在20年(含20年)以上的、工作认真负责并取得良好业绩的教职工,并向一线教职工倾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疗休养待遇。
⒈ 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文件规定的;
⒉ 触犯师德师风建设“红七条”的;
⒊ 违反学校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⒋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
⒌ 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或受到公安机关刑事处罚的;
⒍ 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 20 个工作日、外出学习超过 2 个月以上的;
⒎ 上年度年终考核未达到合格的。
第五条 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10%。
第三章 经费预算
第六条 学校每年的疗休养经费遵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从学校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由工会预算、学校行政划拨,校工会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予以适当补贴,其比例不超过当年疗休养费用总额的20%。
第七条 疗休养经费原则上控制在人均3000元以内,其中包括疗休养期间的食宿费用、集体安排的正常活动、会务费、往返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凡与当次疗休养集体安排活动无关的其他开支,一律由疗休养人员自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由校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1.校工会主要负责制订全校年度疗休养计划及相关制度、疗休养承办单位确定、疗休养实施和经费管理;各分工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疗休养人员的先进性,同时综合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疗休养人员的遴选。
2.校工会根据年度疗休养计划,每年6月下发疗休养工作通知,明确疗休养指标、地点和大致时间;各分工会根据校工会当年下发的疗休养通知,按照教职工疗休养指标认真审核、遴选疗休养人员并上报校工会审核,由校工会主席会议审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统一安排疗休养,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疗休养资格,其所占指标同时作废并不得替补。
3.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的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员的10%。
第九条 一个疗休养周期为3年,周期内已经参加过学校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的不得再次参加此类活动。疗休养指标不得相互转让或临时顶替。
第十条 疗休养时间和地点
1.疗休养时间:根据总经费控制原则,确定疗休养时长,原则上不超过7天(含往返),统一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2.疗休养地点:原则上应为工会系统的疗休养院所和基地。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疗休养人员要增强组织观念,强化安全意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疗休养过程中,所有成员不得擅自脱离集体,因特殊情况中途离团者,需经校工会负责疗休养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并向领队递交《离团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离团。疗休养期间出现擅自离团、不请假外出、不听从领队安排或因个人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校工会将提请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疗休养人员因主观原因发生临时或中途退团的,均按已享受一次疗休养对待。
第十二条 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仅限于学校教职工本人,疗休养活动期间不得携带家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如上级工会有新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