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 明情况。由实验中心负责人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相关部门。
2.实验中心负责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责 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 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现事故。
3.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短少、损坏的属责任事故。
1)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者。
2)未取得实验资格,又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 动用者。
3)在工作过程中,指导不负责,工作失职或擅离职守者。
4)违反规定,未履行申请手续,擅自拆卸设备者。
5)设备保管不当,搬运不慎,野蛮拆卸,领发、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等 而导致短少或损坏者。
4. 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配件的,只计算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 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
5)赔偿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 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 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6)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