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正版资料图库1教学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类项目管理,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9〕2 号)有关加强内涵式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类项目包含:专业类(一流专业、认证专业、卓越计划专业、综合改革专业、特色专业、新设专业、微专业等)、课程类(一流课程、精品课程、示范课程、校企合作课程等)、师资队伍类(各类教学团队、青年骨干教师等)、基地中心类(各类示范基地、实践教育基地、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现代产业学院等)、教学研究与改革类(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改革项目、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等)、教材类(规划教材、校企合作教材)、创新创业类(大创类、创新创业竞赛类、创新创业教育平台)、产学合作育人类(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三条 上级部门新设立的教学类项目,按照上述分类方式归类管理,参照执行。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
第二章 经费资助管理
第四条 统一管理,业务归口。所有教学类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由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学质量建设与评估处(高等教育研究所)、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财务处负责管理、核算和监督,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绩效考评。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来源包括两个部分:
(一)国家级、省级支持的教学类项目经费。经批准为国家级或省级建设的项目,由上级部门予以资助的建设经费。
(二)学校支持的教学类项目经费。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项目建设。本部分包含学校立项支持的项目、省级及以上立项未资助的项目、省级及以上项目配套经费。
第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对获准立项且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校级及以上教学类项目,如上级文件有明确资助经费规定的,按照文件执行;未明确规定资助经费的,学校根据项目等级,按一定经费给予资助:
(一)上一年度按照上级文件有资助标准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二)上一年度无资助标准的,按下表标准执行: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支持经费(万元) |
备注 |
1 |
专业类 |
国家级专业(不含专业认证) |
个 |
100 |
建设期内 |
省级专业 |
个 |
10 |
建设期内 |
认证专业 |
个 |
10 |
受理 |
认证专业 |
年 |
1 |
建设期内 |
新设专业 |
个 |
5 |
|
国家级微专业 |
个 |
10 |
|
省级微专业 |
个 |
4 |
|
校级微专业 |
个 |
2 |
|
学位授权评估或审核专业 |
个 |
1 |
|
2 |
课程类 |
国家级一流课程 |
项 |
20 |
|
省级一流课程 |
项 |
5 |
|
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课程 |
项 |
6 |
|
课程群建设项目 |
项 |
8 |
|
3 |
师资队伍类 |
国家级教学团队 |
项 |
20 |
|
省级教学团队 |
项 |
10 |
|
省级青年骨干教师 |
项 |
2 |
|
4 |
基地中心类 |
国家级现代产业学院 |
项 |
100 |
|
省级现代产业学院 |
项 |
30 |
|
国家级卓越工程师培养基地 |
项 |
50 |
|
省级卓越工程师培养基地 |
项 |
10 |
|
其他国家级基地中心 |
项 |
10 |
|
其他省级基地中心 |
项 |
2 |
|
5 |
教学研究与改革类 |
国家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
项 |
5 |
重点项目按同级同类项目的2倍系数予以资助,委托项目按合同约定资助 |
省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
项 |
1 |
校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
项 |
0.3 |
国家级自筹经费的教学研究与改革类项目 |
项 |
3 |
未经学校同意申报的各类教学项目,学校不予资助 |
省级自筹经费的教学研究与改革类项目 |
项 |
0.5 |
6 |
教材类 |
国家一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教材纸质类 |
项 |
3 |
获评为国家级规划教材,按2倍系数予以资助,每年立项总数不超过10项 |
新型态数字教材类 |
项 |
5 |
7 |
创新创业类 |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项 |
1.5 |
重点类、实践类项目按同级同类项目的1.5倍系数予以资助 |
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项 |
0.5 |
国家级创新创业教育平台 |
项 |
20 |
|
省级创新创业教育平台 |
项 |
5 |
|
8 |
产学合作育人类 |
- |
项 |
- |
参照横向合作课题支持 |
第八条 不同层次立项项目,资助经费就高安排,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各级教学项目均须根据建设目标,制订具体经费使用预算,预算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并提供各预算组成部分的基本测算说明。预算经项目组成员集体讨论通过,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经费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批,校内资金安排的预算参照《香港正版资料图库1预算管理办法》相关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条 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由项目组提出申请,设备费调整需报经费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后更改,其余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项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预算调整手续每年9月份集中办理一次,项目验收或结题前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范围
课程类、师资队伍类、教学研究与改革类、教材类项目经费编制范围如下: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对通过共享服务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避免重复购置、试制。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设备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40%,预算调整时,原则上不调增设备费。
(二)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教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十二条 专业类、基地中心类项目用于软硬件条件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70%,一般应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家发改委等项目资金支持后再由学校专门立项建设。条件建设以外的经费作为资助经费编制预算,预算编制范围中的设备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0%,资料费(含打字复印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0%,且不得编制劳务费和绩效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日常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基础设施建设、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个人家庭消费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以预算为依据,严格控制在预算内开支,不得超预算支出。按真实性原则,项目立项前6个月内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注明情况,可在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按程序据实报销。其余费用应当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报销。相关票据的日期应当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最晚不超过项目验收或结题后两年。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与报账管理。
(一)购买教学类项目研究需要的物资(含仪器、设备(软件)、材料、大型设备维修等),单笔采购金额不足5万元的,由负责人自由选择采购公司或平台,自行组织验收;单笔采购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物资原则上需按《香港正版资料图库1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流程和审批程序进行。
(二)购买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
(三)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专业类、平台类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双重负责和分级审批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其余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和分级审批相结合的审批制度。项目报销审批权限分别为:
单次报账金额在3万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审批;
单次报账金额在3万元(含)-5万元,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单次报账金额在5万元(含)-10万元,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项目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单次报账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项目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项目负责人本人作为经办人的业务,由项目组其他成员签字证明后,按以上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若项目负责人长期在外学习或出差等,应委托一名项目组成员把关签字,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如因调动、退休、长时间出国等导致项目中止,其项目经费同时暂停使用。如确需继续使用,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查,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财务处备案后,可继续使用项目经费。专业类、平台类项目若发生项目负责人调动、退职、退休、长时间出国等情况,项目所在二级单位的负责人务必主动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提交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项目所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各类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防止经费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在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由项目组重新编制预算,在原账户中留用。结余经费留用两年后仍有剩余,收归学校统一分配使用,具体实施过程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未按期结题或结题验收不合格项目可申请延期一次(时限为一年)。项目延期后依然未结题者或结题验收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剩余经费或追缴已报账经费,并将限制项目负责人后续的项目申报。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
教学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对所管理的项目经费做好清理、结题及验收等管理工作,加快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提高教学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强教学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学校根据其使用情况、绩效情况与产出比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各项教学项目经费核拨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同一事项不重复支持,按照就高原则支持。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教育工委项目参照本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香港正版资料图库1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湖工教〔2021〕51号)同时废止。

香港正版资料图库1党政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