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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香港正版资料图库1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工人〔2015〕14号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8日 编辑: 点击: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香港正版资料图库1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已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香港正版资料图库1

 2015928

 

香港正版资料图库1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内容为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管理。其中,请假主要包含事假、病假、生育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

第三条  全院各部门(单位)的考勤及在编教职工请假,适用本办法,编制外人员请假及考勤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勤

第四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学院校历和日程安排的工作时间,均为教职工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  享受坐班人员岗位津贴的人员均实行坐班制,严格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有教学任务的行政及教辅人员,上课时间视为出勤。

第六条  专任教师原则上为非坐班制,按下列规定时间进行考勤:

(一)课表确定的授课时间;

(二)学院或所在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学院或所在部门(单位)的会议、集体活动或其他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  学院实行在岗人员考勤登记制度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休假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章  请假、续假及销假

第八条  教职工请假,应填写《香港正版资料图库1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写明请假类别、事由、起止日期,并按规定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应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条  教职工休假完毕,应按时上班并由本人亲自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日期以部门(单位)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作为计算实际休假、离岗天数的依据。

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须在假期期满之前由本人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请假类别及待遇

第十一条  事假

(一)请假程序及期限

1.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表可酌情批准事假。

2.事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事假在4天至10天以内(含10天)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及分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审核备案;事假在10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及分管院领导审批,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同意。

3.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确实需要续假的,可在事假到期前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的期限。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视为旷工。

(二) 事假期间待遇

1.教职工事假在3天以内的,工资照发。

2.教职工事假430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请假实际天数扣除。

3.教职工事假1个月—3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第4个月—第6个月的,基本工资按50%发放,均停发绩效工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4.教职工事假超过6个月以上,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一切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个人和单位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将社保费用预存金交到财务处,否则学院给予停保;

5.教职工事假超过6个月以上、或事假年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均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连续工龄,不参加薪级工资晋级。

第十二条  病假

(一)请假程序及期限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在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有效病休证明及病历,经审批后可休病假。出差在外地的教职工,因病急需在当地就诊病休的,必须先行向学院报告,在返院后的3天内应出具县级以上就诊医院的病历和病休证明予以补办请假手续。凡未办理病假手续而又未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请病假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请病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4-7天以内(含7天)的,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的,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人事处审核、备案,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同意。

3.原则上病假期限最长连续不超过18个月。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患有精神病、癌症、一级残疾人员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假期视病情情况而定。

(二) 病假期间待遇

1.全年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实际天数扣除(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2.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均停发。

3.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本工资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绩效工资均停发。

4.患有精神疾病患者或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持有中国残疾人残疾等级证、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为患有重症(绝症)疾病的,病假期间全额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参照学院相关文件发放。

(三)病假特殊情况处理

1.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院外职业者,一经发现即停发全部工资,取消一切工资福利待遇,直至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2.女教职工怀孕期间,在不影响部门(单位)工作安排情况下,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的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3.教职工请病假6个月后,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的,如在3个月以内又继续请病假,其重新上班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申请办理病退手续,按湖南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生育假

(一)请假程序及期限

1.女职工休产假,需经本人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

2.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若属难产者,另增加产假15天;属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再另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年满24周岁已婚女教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另增加晚育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另增加晚育假30天。

3.女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流产、引产,根据院计生办意见和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和休假证明,给予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休15天产假;妊娠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30天产假;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42天产假。其他情况造成的流产、引产,不在此列。

4.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所在部门(单位)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可请病假,请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生育假期间待遇

1.女职工生育假期间,在国家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月工资(月工资指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标准的,由学院补足。学院先预发本人的基本工资,待生育津贴申领完毕后进行结算。

2.女职工生育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量视同完成。奖励性绩效工资仍按同类在职人员工作量进行结算。

3.女职工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流产、引产,其休息时间及待遇按病假处理。

第十五条  婚、丧假

(一)婚、丧假范围及期限

1.教职工结婚给予3天婚假;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另增加晚婚假12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教职工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婚假期间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2.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晚婚假;初婚男女只有一方达到晚婚年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婚假。

3.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予3天丧假。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二)审批程序及待遇

1.婚、丧假应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送人事处备案。如果教职工来不及填写请假审批表,可先通过电话向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请假,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2.教职工在法定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享受在岗教职工的同等待遇,逾期按事假处理。

3.教职工婚、丧假的往返路费自理。

第十六条 探亲假

(一)探亲假范围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或不重复享受探亲假:

1)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未满的人员。

2)教职工的父母与配偶同住一地,在探望配偶的同时也可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3)教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4)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并休产假,当年不再享受对配偶的探亲假。

5)退休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限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国内假期为30天,国外为4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给假期45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可在每41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4.配偶公派出国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教职工,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者按事假办理手续。

5.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6.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另外批假。如寒、暑假休假时间较短,可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探亲假审批

1.教职工休探亲假,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单位)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

2.各部门(单位)要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合理安排教职工的探亲假,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四) 探亲假待遇。

1.教职工的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2.探亲往返路费按学院规定报销,教职工需携带结婚证复印件或本部门(单位)开具的未婚证明,到人事处办理报销核批手续。

1)探望配偶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30%以内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

3.探亲往返路费报销不跨年累计。

4.配偶在境外的教职工,出国(境)探亲的境外路费自理,从工作地点至出境口岸路程的往返路费报销与学院同类人员一样。

5.公派出国进修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6.探亲的交通工具限于汽车、火车、轮船。探亲路费只报销直线顺道,绕道部分路费不予报销。

7.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

第十七条  工伤假

(一)教职工因工作事由遇到事故伤害,应在24小时内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向衡阳市工伤保险中心报案。

(二)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工伤假期的,由学院根据工伤中心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予以确定。

(四)工伤待遇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在接受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在休养期间参照病假标准发放待遇。

2.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工伤伤残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旷工

第十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或未经学院批准,擅自与部门(单位)私下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因公外出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外出学习人员期满逾期未归者。

(四)弄虚作假骗取假期。

(五)院内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

(六)学院组织考勤查岗,3次不在岗者,没有正常工作理由的,按旷工0.5天计算。

(七)教师旷课1节,按旷工0.5天计算,旷课2节按1天计算,以次类推。

(八)未经批准不参加学院或本部门(单位)组织的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累积2次者,按旷工0.5天计算。

(九)经常迟到、早退者,可按其迟到、早退时间累计,每8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第十九条 旷工处理

(一)各部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及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对其给予批评教育,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人事处根据旷工者的违纪情况提出处分建议。

(二)对当月旷工5天以内的教职工,扣除旷工天数的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对当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及福利待遇;对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以上者,停发其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三)一个月内旷工5天以内(含5天)者,其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由学院研究给予其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纪律处分,对其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旷工认定

旷工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旷工由考勤部门(单位)的考勤认定,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向学院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申诉。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勤管理纳入学院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中,各部门(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兼任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教职工(含借调、派遣人员)的出勤、缺勤登记和汇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于每月2日前将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上月考勤表报人事处 (如遇公休假日须提前报送),以此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对不按时上报考勤情况的部门(单位),其本月绩效工资延期一个月发放。考勤中发现的特殊情况(如连续旷工等)应及时书面报告学院人事处。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全院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经常不及时或不如实上报考勤情况的部门(单位),经核实后给予批评和通报;对不执行考勤制度,瞒报、漏报或无故迟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考勤员一个月的坐班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上述规定中的绩效工资包括的项目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坐班人员的岗位津贴、出勤津贴,专任教师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津贴、交通费、误餐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各类假期计算均包括寒假、暑假、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连续计算。

第二十六条  请假人员在其应发工资额达不到支付医保、住房基金的缴费基数时,需一次性到财务处缴纳其个的的承担部分,否则学院不给予续保。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611日发布的《香港正版资料图库1关于教职工请假和出勤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香港正版资料图库1党政办公室                 20159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