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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正版资料图库1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管理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9-12-02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加强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教[2000]9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界定范围是: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施,为大型仪器设施;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施,为大型精密仪器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具有通用性、性能良好并可提供对外服务的均列入开放共享范围,大型精密仪器设施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均应列入可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学校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精密仪器设施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仪器设施均上网公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和所属单位两级管理体系。学科建设中心作为学校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所属单位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所在实验中心(室)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科建设中心负责制定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条学科建设中心负责公布开放共享设施名称、功能、收费标准及预约使用情况等服务信息。负责组织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各实验中心(室)及其所属单位要充分重视开放共享工作,为开放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建立建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要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参加开放共享仪器设施所在的实验中心(室),是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

 

第三章 服务收费及管理

第九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对校内外用户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校内、外服务对象的不同有所区别。特殊情况可由双方协商而定。

第十条开放共享仪器收费标准由设施所属单位根据设施的运行和管理要求,据实测算服务成本,并参照本地区同类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基本情况制定。具体以设施原价为依据,应包括设施折旧费、设施维护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耗材、试剂等按实际消耗另行收取。

 

第十一条开放共享仪器收费标准需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核,上网公示并报学科建设中心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设施,实验中心(室)应按照确保仪器设备所属单位优先使用、校内按申请先后顺序共享使用、提供校外服务的顺序进行妥善安排,使参加共享的仪器设备既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又能兼顾开放共享,以发挥最大效率。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各实验中心(室)需做好对外服务的信息统计工作,填写《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使用效益统计表》,按规定时间报送学科建设中心。

第十四条学校将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完好程度、功能利用与开发、开放服务、经费使用、科研成果、人才培养等。考核工作将采取院(系)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价结果将向全校公布。

 

第十五条考核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后续开放共享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采取减少经费投入及对设施进行调拨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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